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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注|国家局公开征求有关DHA藻油用于产品备案的意见

2023-07-25
9月5日,国家的市面风险管控总署披露针对三公开征询《健康养生饮食主要原料总子目录 影响素填补剂(202三年版)》《禁止健康养生饮食宣称的健康养生作用总子目录 影响素填补剂(202三年版)》等涉及设备配套系统要反诉读压缩文件(征询指导意见与建议稿)指导意见与建议的公告格式。

  现将公示公告零件3中含关DHA藻油用做好产品审批时的说明怎么写摘录得出来,供小伙伴们参考选取,如遇建意和建意,请立即向行业政府监管总署特殊化美食司等有关于部门立即反馈系统。  

DHA藻油用于产品备案时的说明

1产品配方配伍

此次DHA藻油作为一种营养物质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是“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该功能与已批准注册的含DHA藻油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不同。产品配方中原料名称可选择“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或者“DHA藻油”。为稳妥推进含该原料的产品备案工作,建议DHA藻油作为单方原料进行产品备案。如DHA确需与其他《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中其他营养素复配时,备案人应按照《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提供产品毒理学评价试验资料和研发资料,和备案人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的承诺书,上述资料备案人应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5.11“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在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2 商品化DHA藻油的使用

此次DHA藻油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考虑到现有的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工艺以及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要求,制定了DHA藻油的保健食品原料技术要求,并明确了DHA藻油作为保健食品原料进行产品备案时,可以使用商品化原料(油状或粉状等)。DHA藻油生产工艺中可添加必要的抗氧化剂或稀释剂等作为辅料,所用的辅料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或《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名单》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商品化原料时应按照预处理原料的备案有关规定填写原料和辅料使用信息。

  商品销售价格化主料主要是因为施工加工工艺必需必要具有维CC或维CE等充当抗钝化剂的,需在护肤品产量施工加工工艺知料当中明商品销售价格化主料中抗钝化剂的实际情况具有量,时应判断维CC或维CE招生指标图值并充当护肤品系统规范要求的化学实验操作招生指标图。备案流程护肤品的注重问题中知道“本品具有维CE或维CC”。  

因工艺必要添加的辅料维生素C、维生素E等,不得声称保健功能;对作为辅料添加的维生素C、维生素E如达到了营养素对应人群每日摄入量的,还应提供作为辅料使用时的用量依据,以及保证产品安全性的研究资料。对于DHA与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复配的备案产品,要提供产品研发资料,证明备案产品安全有效。

 

商品化DHA藻油原料,原料供应商还应制定相应的商品化原料的技术要求,其中DHA藻油必须符合保健食品原料技术要求。商品化的原料还应提供原料供应商等资料。

 

3  产品备案时的产品名称

DHA藻油有所作为一方原辅料采用商品的合同备案时,商品的公司名称应给“商标logo申请名+DHA +的使用防御力名”或 “商标logo申请名+ DHA藻油+的使用防御力名”(原辅料为油状),如“**牌DHA片”或“**牌DHA藻油片” (原辅料为油状)。  

DHA与其他营养素复配时,产品名称仍应符合现行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则。对于配伍时可能产生歧义的产品名称,应调整营养素顺序,如维生素C与其复配时,产品名称应为“**牌DHA维生素C片”而不能命名为“**牌维生素CDHA片”。

 

4► 产品备案时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根据中国营养学会研究,目前《中国居民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13版)》未规定我国4~17岁儿童青少年DHA+EPA以及DHA的适宜摄入量,经专家讨论,暂不制定儿童DHA每日用量范围,不将17岁以下人群作为适宜人群。以DHA藻油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产品适宜人群为“成人”。如产品中未将“4-17岁人群”、“孕妇”、“乳母”列为不适宜人群,则产品注意事项中应具体描述为:“4-17岁人群”、“孕妇”、“乳母”建议咨询临床医生、营养专业人员等。

 

5产品备案时的保健功能声称

以DHA藻油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是“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DHA与其他营养素复配时,保健功能应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营养素功效排列顺序进行声称,如保健功能为“补充钙,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补充多种维生素,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